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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根""魂"及"骨架"

 

2016年07月14日 09:11  点击:[]

政府对大学进行控制并施加影响是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特征。核心问题是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并影响大学,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控制并影响大学?现代大学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学术自治及自我管理权?        

在西方,总的说来近代以后除个别历史阶段(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大学被强行关闭;希特勒主政时期,对大学实施严格管制),政府处理与大学关系的原则比较清楚--依据法律规范。因此,身为总统的华盛顿并不能使自己力主的"国立大学"在美国出现;积极创办弗吉尼亚大学的杰斐逊更多靠的是自己的物质、精神资产,而不是政府权力;由《莫雷尔法案》促成的州立(农工)大学的出现,虽然可以说代表了政府干预的另一种形式,但其机制是社会多种需要推动之下各种力量互动博弈的结果。  

在中国,现代大学出现于19世纪末,当时尚存的封建王权对大学干预力很强,但也在形式上通过大学章程,给予大学合法地位。如1898年京师大学堂经光绪皇帝正式下诏成立,同时光绪批准了由梁启超代为起草的《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年慈禧太后要张百熙重订新章程加以取代,由她钦准颁行,即著名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  

从上述中外大学发展案例中可看出:第一,大学的存在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在社会系统的整体结构中,大学组织自身的知识优势并不足以支撑这种合法性,需要借助外部更权威的力量,如中古时期教皇或国王的特许状,近代以后由法律确认的大学章程等;第二,大学章程自身并不自然构成中国现代大学的合法性基础,因为,"大学章程并不是现代大学才有",而且"大学章程的实际作用"在中国现代大学"已有实践中",似乎也不那么"重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大学要"依法制定章程"已说明大学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所在。  

新中国成立后,依法办学是国家不断强化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和重要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都对制定大学章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11年11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环节进行规范,并推动全国所有高校在2012年内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2013年8月13日,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第一批提请教育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进行了评议,并核准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30%的高校制定了章程,更多的高校也正在准备制定大学章程。  

"一个大学能走多远、能变多强,不是取决于其规模和一些具体指标,而是取决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备程度。"大学章程作为学校的"基本大法",固然是大学基础性制度的组成部分,但并非大学法律基础的全部。当前,我们一方面要把大学章程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使大学章程成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大学"法人"履行职责必须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特别是法律条件。简言之,为保障我国大学长期、健康的发展,我们需要做的并非仅仅是由大学执笔完成大学章程,更要以大学章程为代表、构建起有国家完整法律体系支撑的现代大学制度。  

二、使命宣言:大学的"魂"  

大学使命是表明大学目的、职能和存在价值的综合体,是人们对大学组织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认可,也是社会对大学组织应有价值的一种判断和要求。大学使命具体体现为大学组织的宗旨、目的和理想。大学使命对大学内部有助于形成文化认同,产生凝合力,使组织内各个局部依据核心价值向着同一个目标努力;对大学外部其作用体现在有效说明、沟通,塑造大学的品牌魅力,是大学核心竞争力以及市场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大学往往具有多重功能,因此,大学在制定并陈述自己的使命时必须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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