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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关于基建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6年06月14日 07:23  点击:[]

第四章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草拟

    48、基建处负责组织基建工程合同的审核工作。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等种类。

    49、基建工程合同的订立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是主管或分管部门已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部分主管或分管部门没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0、基建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目标、工期目标、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支付与结算、争议与违约等内容。

    51、经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内容保持一致性。未招标的项目,合同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二、合同的审核签订

    52、由基建处组织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合同谈判。合同文本形成后,填写合同审核表,经相关人员审阅签字,由合同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

    53、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5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实施过程、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由基建处组织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56、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

    57、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58、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59、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

    60、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做好协商工作。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61、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报主管校长,通过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62、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63、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4、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六、合同的管理

    65、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基建处负责将合同发放给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同时将合同原件送财务五室并及时存档。基建合同原则上不对外借阅,确需要借阅或复印使用的,需经基建处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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