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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

 

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关系

 

2016年07月14日 09:09  点击:[]

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治理体系建设是在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的课题,改革办学和管理体制既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又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办学体制,实现由封闭向开放、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的转变,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封闭办学不可能满足社会和大众的高等教育需要,单一投资主体不可能支持高等教育大规模办学,不可能提供大众高等教育所需要的办学能力。所以,构建开放、多元的办学体系,推进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现代化,就成为高等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改革管理体制,在宏观层面,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治、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治理的体系;在微观层面,建立高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专业权力和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体系,提高高等教育决策的民主性、办学的透明度、监督的多元化,促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保障利益相关者各方能够共享高等教育发展的成果,是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治理能力是治理主体所具有的达成治理目的的能力。高等教育治理的主体既有办学和管学的传统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任职人员,又有非传统主体,即因治理的需要参与进来的社会组织、公民群体和个人。传统主体和非传统主体都有治理能力建设问题。在高等教育治理由动议转化为实践的过程中,治理能力便开始发挥作用。治理能力强,则高等教育治理的推进可能比较顺利;治理能力弱,则高等教育治理的发展可能比较缓慢,障碍重重。所以,加强治理能力建设,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提高高等教育治理水平的要求。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一般的社会现代化要求并不完全相同,而有其特定的意蕴。在具体阐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蕴之前,先明确它与另一个常见的表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关系。从语义的角度讲,二者有着大致相同的内涵,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目标指向正是现代化,所以,在本研究中,二者被看作是同义语。一般而言,现代化往往要经历一个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但高等教育治理是一个新概念,在实践中则是正在探索的新领域,客观上并不存在传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即便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一些治理组织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治理能力,仍属于新事物,也不存在需要现代化的问题。所以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要求,与高等教育的现代性特征有着相同的意蕴。尽管我国现代高等教育起源于19世纪后期,但今天所探讨的高等教育现代化实际上是20世纪后期提出来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高等教育现代化一脉相承,没有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要求,就无需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就是说,我国高等教育的自身发展和其所处外部环境要求推进高等教育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构建政府、高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高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更好地激发高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高等教育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是要建立一种新的体系来代替现行的办学和管学组织及其体系,而是改善,是一种功能补救。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和完善开放的、多元主体参与办学的高等教育投资举办组织及其体系,形成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混合型高校并存的局面,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团体、公民个人投资举办高等教育的权利。二是建立健全多元办学主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代表参与的高等教育咨询、审议和决策委员会组织及其体系,发挥多元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保证民主办学和民主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和谐发展。三是建构和完善社会问责和评估监督组织及其体系,发挥社会组织、公民团体和个人的监督保证作用,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有效的发展。四是建立和完善高校内部中层、基层和师生员工充分参与的治校和治学组织及其体系,尤其是教授治学的组织及其体系,形成全员参与、群策群力、责任共担的高校办学格局。  

治理体系与已经存在的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组织及其体系之间既相互交叉,又具有独立性。交叉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高校内部党政组织作为传统的办学和管学主体,往往也是治理组织及其体系的构成主体,因其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在治理过程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独立性主要表现为治理组织及其体系构成主体多元化,尽管有政府和高校党政组织代表参与,但却不是依靠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发挥影响,而是通过利益相关各方民主协商、多元互动形成决议发挥作用。治理组织及其体系从属于政府和高校,比如,高校学术委员会、教授会等;可以附着于政府和高校,比如,政府成立的具有治理功能的咨询或审议委员会、高校建立的有社会企事业单位参加的联合办学组织等;也可以独立于政府和高校之外,自主地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比如,社会组织和个人自主设立的高等教育评估组织、研究组织等。整体上,治理体系是对宏观和微观的高等教育治理组织的统称,它具有松散性,构成治理体系的治理组织之间可以有所属关系,比如,高校学术委员会与其所成立的各种专门委员会之间就存在隶属关系,但多数治理组织之间往往不具有严密的隶属关系。因此,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点在于高等教育治理组织建设,包括理清和明确各种治理组织的职能、人员代表的构成、运行方式以及与相关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组织的关系等,创设治理组织发挥作用的环境和条件,以保证治理组织能够发挥促进高等教育健康有效发展的作用。至于具体的高等教育治理组织的体系化,虽然只是个别治理组织建设的任务,但也不可轻视,尤其是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体系化,直接关系到学术委员会能否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应当加强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暂行规程》,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最高学术组织,具有学术咨询、决策、评议和审核等功能,除了其自身能够自主地发挥治理功能外,其所属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争议评议或仲裁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各种专门委员会所构成的学术委员会体系,可以在多方面发挥治学作用。因此,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应当建立高校学术治理体系,包括加强学术委员会体系建设,以及新建或调整学术委员会与大学党委、校长及其办公会以及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高等教育治理主体提出的要求。概而言之,高等教育治理的主体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治理组织,另一类是治理组织的构成人员。两类主体都有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治理组织而言,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是:根据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明确并落实各种治理组织的职责权限、运行规范、活动准则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和高校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相互作用的方式方法等;对治理人员而言,因其构成来源差异很大,包括来自校外党政部门的代表、高校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的代表、社会组织的代表以及公民团体或群体的代表等,不同人员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对治理组织中的党政部门代表和高校党政领导及职能部门代表而言,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在于实现角色转换,加强沟通、协商和协调能力,调动其他治理人员参与办学、管学和治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他治理人员的作用,保证高等教育治理目的的实现;对其他治理人员而言,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提高其对高等教育的理解能力、意愿表达能力、沟通协商能力、监督和评判能力以及责任分担能力,以保证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论是治理组织还是治理人员,能力现代化不仅事关治理组织目标的有效实现,而且事关高等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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