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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6月14日 08:13  点击:[]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采取分级审核制度。

理工医类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或人文社科类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一般由二级单位审核,经单位负责人在《青岛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上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技术合同一并报送科研处统一加盖青岛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及校长委托代理人图章。

理工医类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或人文社科类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合同,经二级单位、学校法律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技术合同由科研处统一加盖青岛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及校长委托代理人图章。

如合同涉及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或作价入股等内容的,均需由学校法律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完成的委托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原则上归属我校。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共享,而我校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我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开发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由双方协商,在技术合同中应明确确定。若合作提供的开发费用未包括技术封存、效益分享等因素,原则上应成果分享。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的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该合同文本正本交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和二级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科研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类项目实行审批备案制,申请人在提交项目申请书时,应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委托方第一批研究经费到位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视为该项目立项,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项目负责人须登录“青岛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填充项目、人员、平台、经费、成果等信息,实现横向科研项目过程及成果的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大项目可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对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责任人须根据合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就经费使用预算、主要研究内容及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项目主要参加者等内容,填报《青岛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责任书》。学校和二级单位将据此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的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的原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得到委托方、合作方的书面认可后,报科研处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项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提交科研处存档,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否则,造成我方违约责任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至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未及时办理结项手续,而委托方未予追究的,视同合同履行完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大科字[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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