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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06月14日 08:17  点击:[]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因公离岗半年及以上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指定项目主要参加人为代理负责人,二级单位、学校审核批准;

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由二级单位推荐项目组中的本校在职人员(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接管项目的后续研究工作,学校审核同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学校相关部门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学校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纳入学校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登录“青岛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系统中项目、人员、平台、经费、成果等信息,实现学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推动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研人员在工作中应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对于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学院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二级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要求,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准备,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纵向项目要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或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科研处审批上报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延期、调整或撤项手续。每个项目只能提交一次延期申请。学校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进行通报,并限制该单位部分项目申报。

对需要鉴定的项目,按照科技成果鉴定要求进行办理。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经二级单位及科研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科研资料,由科研处统一归档。归档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立项通知书、合同书、责任书、年度检查表、变更批复书、结题报告、验收材料、鉴定评价材料等有保存价值的科研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大科字[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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